(2009)台椒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与被告李甲、与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与被告李甲,李甲,李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54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前所街道前所村。代表人:葛×。委托代理人:管××。被告:李甲。被告:李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与被告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起诉称:2005年8月10日,原告(原名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两被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甲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为0.7905%,还款期为2006年7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按年付息、利随本清。被告李乙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0.039525%计算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李甲发放了贷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甲未还本付息,被告李乙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08年6月15日向两被告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请求判令:一、被告李甲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536.20元(利息算至2009年1月31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日利率0.039525%计算);二、被告李金某某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一、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台州市椒江区前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两被告签订借款但保合同及借款的金额、期限、保证人责任及逾期借款的利率等。二、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李甲发放了贷款30000元。三、利息清单1份,证明本案借款截至200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4536.20元。四、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1份,证明原告经营范围。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2005)509号文件1份,证明台州市椒江区前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改制更名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原台州市椒江区前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均由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承受。六、贷款催收通知书2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6月15日向被告李甲、李乙催收过贷款。被告李甲、李乙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两被告送达。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被告李甲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乙未尽保证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依法承受了原台州市椒江区前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0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4536.20元,自2009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利率0.039525%计算)。二、被告李乙对被告李甲的还款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李甲负担,被告李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