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许××。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司诉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