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许××。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司诉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