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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执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第五村民小组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执审字第20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委托代理人XX、李薇。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第五村民小组。法定负责人黄平安。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市国土(2)发(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市国土(2)发(2009)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被申请人至今未在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只是挖一基坑,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处罚决定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立案执行市国土(2)发(200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