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轴承有限公司、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重庆市××轴承有限公司,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20号原告: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被告:重庆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被告: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轴承有限公司、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绍兴市××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