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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单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