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单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