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18号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同元。委托代理人:韩芳。被告: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昌。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被告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与原告下属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分两次签订投放“康麦斯”品牌广告的合同,广告总量为50370元,合同约定广告播前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相应时段为被告发布广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广告费用。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广告费28980元,尚欠213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不支付。被告拖欠广告费的行为违背了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费2139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3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47%,自2007年12月1日暂计至2008年8月13日,实际应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7年10月至11月份广告合同2份、2007年12月份广告合同1份;2.2007年10月至11月及2007年12月发布单草稿排期表各1份;3.电视广告监测报告1份;4.付款凭证及发票各1份;证据1至证据4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康麦斯”品牌广告发布业务签订了两个合同,原告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但被告仍未支付12月的广告费用21390元。5.付款通知函1份、律师函1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份,用以证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中2007年12月广告合同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10月至11月的合同虽系复印件仅加盖原告公章,但其内容与发布单草稿排期表、电视广告监测报告和付款凭证相互印证,本院亦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3、证据4均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7年11月底,原告内设的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广告部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1份,约定:广告产品为“康麦斯”,播放栏目为“范大姐帮忙”,播放日期为2007年12月共31天,广告费为21390元,先付款后播出。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每日播放“康麦斯”产品广告。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广告费。2008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原告已依约播放广告,而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的广告费,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7.47%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告费213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7.47%自200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亦由杭州开喜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