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龙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建英与叶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英,叶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617号原告:罗建英,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范家巷5号。被告:叶国雄,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张王村向阳路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英与被告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国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英撤回对被告叶国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建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