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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阀门厂与永嘉县××阀门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阀门厂,永嘉县××阀门制××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8号原告(反诉被告):缙云县××阀门厂。县××镇××村村。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永嘉县××北镇西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缙云县××阀门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撤回起诉与反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缙云县××阀门厂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缙云县××阀门厂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贤升审 判 员  柯永标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