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阀门厂与永嘉县××阀门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阀门厂,永嘉县××阀门制××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8号原告(反诉被告):缙云县××阀门厂。县××镇××村村。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永嘉县××北镇西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缙云县××阀门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撤回起诉与反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缙云县××阀门厂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缙云县××阀门厂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反诉原告永嘉县××阀门制××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贤升审 判 员 柯永标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