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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与冯广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冯广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广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静。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冯广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燕飞、丁林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4日收到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但其直至同年12月10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15日的起诉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但这不是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当时诸暨市人民法院因停止受案无法受理导致。请求二审按正常程序重新审理。被上诉人冯广里口头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已于2008年11月14日收到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直至同年12月10日才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之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