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