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南县络源镇建坪铅矿探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南县洛源镇建坪铅矿
案由
探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156号 原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珍,女,汉族。 被告洛南县洛源镇建坪铅矿。住所地:洛南县洛源镇涧坪村。 投资人张春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吉令,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南县络源镇建坪铅矿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泰恒润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150元,下余171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