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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长××县××城织与浙江××××纺织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印,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长××县××城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县××城织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严××。上诉人浙江××××纺织印染���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长××县××城织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泗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7元,减半收取11178.50元,由上诉人浙江××××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玲玲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