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美花与黄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花,黄允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张美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里鱼山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英豪、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允虎,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身份证号××。原告张美花为与被告黄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黄允虎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花的委托代理人王燕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花诉称,2008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1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10天后归还。嗣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被告黄允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美花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黄允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金林响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