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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麟斐与朱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麟斐,朱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傅麟斐,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东港新村27号3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国,区西安社区中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麟斐诉被告朱建国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麟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傅麟斐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