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纸行与温州市××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纸行,温州市××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04-1号原告:温州市××××纸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浦北××号。负责人:罗××。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温州市××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娄桥街道××号。负责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纸行与被告温州市××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纸行于2009年5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纸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温州市××××纸行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