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洪海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海,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94号原告:王洪海,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西路828幢201室。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海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海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诉讼费2615元,由原告王洪海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