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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九年五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又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