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九年五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又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