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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云滋、张高伟与张高伟、张宝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滋,张高伟,张宝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云滋。被告张高伟。被告张宝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滋与被告张高伟、张宝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高伟、张宝智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