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1号原告张××。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臧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