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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1号原告张××。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臧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