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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范××,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李××。被告:范××。被告:张××。原告李××与被告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6月1日以及2008年6月30日,因建造厂房需要,由被告范××经手向原告借款共计100万元,并口头言明,借款在2008年底前归还。届期,被告失去联系,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院认为,基于被告范××目前因涉及集资诈骗罪嫌疑,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本案目前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益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