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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与陈××、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陈××,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陈××、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以两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双方已自行了结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