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杭州××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朱××。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