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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与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孔××。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徐××。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孔××负担。审 判 长  杜国良审 判 员  吴凯斌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