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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甲与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余乙,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99号原告:余甲。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余乙。第三人:吴×。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甲与被告余乙、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甲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余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