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甲与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余乙,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99号原告:余甲。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余乙。第三人:吴×。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甲与被告余乙、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甲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余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