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其宝与楼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其宝,楼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楼其宝,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小峰,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7组。原告楼其宝为与被告楼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萍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其宝的委托代理人楼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其宝诉称,2008年12月5日,被告楼小峰向原告楼其宝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几日就归还。如逾期不归还,则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双方还约定,如发生诉讼的,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的律师代理费。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一、被告楼小峰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从2009年3月2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四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楼小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楼小峰向原告楼其宝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如借款人违约逾期归还,则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同时借款人自愿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未归还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发生诉讼的,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的律师代理费。并由被告楼小峰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归还借款。本案原告楼其宝起诉之日即为原告向被告楼小峰主张权利之日,被告楼小峰至今未归还,则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故无法认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去的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楼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小峰归还原告楼其宝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楼其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楼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