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文统与戴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统,戴根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37号原告姚文统,1196311180719,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居委会姚家埭26号。委托代理人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根福,05070735,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桥外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姚文统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