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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文统与戴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统,戴根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37号原告姚文统,1196311180719,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居委会姚家埭26号。委托代理人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根福,05070735,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桥外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姚文统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