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诸军康与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军康,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753号原告:诸军康。委托代理人:陈锡根、杨甜。被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佰叶。委托代理人:金明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军康诉被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军康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军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7元减半收取2968.50元,由原告诸军康负担。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