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黄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山,黄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即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杨青山,男,194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义强,男,约39岁,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青山及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0000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青山借款10000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范希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