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与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赵××,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包××。被告:赵××。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撤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包××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