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葛牌镇什字村四组与刘民虎、李双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民虎,李双田,蓝田县葛牌镇什字村四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民虎。委托代理人孙锁信。委托代理人余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双田(又名李双乾),1964年8月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锁信。委托代理人余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田县葛牌镇什字村四组。负责人郑成新,组长。委托代理人闫维章。上诉人刘民虎、上诉人李双田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