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62号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1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莉,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路677号。法定代表人何晓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