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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卢杰。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