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陈红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林南路玉林嘉苑6-1-10.法定代表人李亚楠。委托代理人代斌,男。被告陈红九,男。委托代理人胡涛,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红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