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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超××司与凌××、平湖××××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超××司,凌××,平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71号原告:海宁市超××司。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骆××。被告:凌××。被告:平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超××司诉被告凌××、被告平湖××××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超××司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超××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84元,由原告海宁市超××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