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刘×,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徐××。被告:刘×。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邓雪蓉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