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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刘×,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徐××。被告:刘×。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邓雪蓉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