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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南公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桢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朱美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