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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15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