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森林与赵素联、赵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森林,赵素联,赵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滕森林,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和泰光和门3单元407室。被告:赵素联,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花园东路2弄3号。被告:赵永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花园东路2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森林与被告赵素联、赵永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森林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森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滕森林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0〇九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