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晖与许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许其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陈晖,区金平公寓17幢42号208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高峰,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其昌,区檀树南区87幢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晖诉被告许其昌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