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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晖与许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许其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陈晖,区金平公寓17幢42号208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高峰,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其昌,区檀树南区87幢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晖诉被告许其昌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