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金发与陆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金发,陆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81号原告:严金发,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建德东路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511223819。委托代理人:王水泉,住址湖州市双林镇双海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550223161。被告:陆阿坤,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红丰新村2-2幢204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发与被告陆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发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金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金发撤回对陆阿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602元,由严金发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