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长法与方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法,方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98号原告张长法,经商,上溪镇四通西路102号。被告方洪江,经商,市后宅街道全备村1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法与被告方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长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