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保安、陈淑利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安,陈淑利,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李保安。原告陈淑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被告XX。原告李保安、陈淑利与被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安、陈淑利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原告缓交,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