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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保安、陈淑利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安,陈淑利,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李保安。原告陈淑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被告XX。原告李保安、陈淑利与被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安、陈淑利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原告缓交,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