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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萃成与朱胜荣、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萃成,朱胜荣,朱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8号原告王萃成,经商,市佛堂镇下市42号。委托代理人周拥军。被告朱胜荣,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新樟村7组。被告朱兴平,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新樟村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萃成诉被告朱胜荣、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萃成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朱胜荣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查封、扣押被告朱兴平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萃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朱胜荣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告朱兴平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