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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俊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文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以忠,市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耕,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文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礼,总经理。张俊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张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建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