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与黄××、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黄××,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海盐县××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集镇小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黄××。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以被告黄××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