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金勇与陈小弟、何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勇,陈小弟,何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0号原告楼金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5区8幢1号。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军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小弟,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义亭镇陈店村3组。被告何雪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金勇诉被告陈小弟、何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金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雪芳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623A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