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蔡美月与蔡富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月,蔡富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11号原告:蔡美月。委托代理人: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富华,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C-3-3004,3005号门市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月诉被告蔡富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月撤回对被告蔡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