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袁春与董秀兰、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董秀兰,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春。委托代理人林军。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董秀兰。委托代理人周达平,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与被告董秀兰、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共计1948元,由原告袁春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