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袁春与董秀兰、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董秀兰,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春。委托代理人林军。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董秀兰。委托代理人周达平,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与被告董秀兰、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共计1948元,由原告袁春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