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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喆与任余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喆,任余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喆,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凤云,女,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余如。委托代理人赵文斌,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喆于2009年5月4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喆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喆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百度搜索“”